2024年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1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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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泾川县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2022年6月1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泾川县某公司餐厨剩余物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未经完全处理通过消防水带从气浮隔油池中间处理环节引出,排入市政管网,属于典型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报请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查处情况: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8.8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公安部等5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3.案件启示。该案件反映出个别排污企业环保意识仍旧淡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重视不够,日常不注重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甚至为节约成本直接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意识到直排生产废水是一种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有力地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取得了有效地震慑和警示作用。

各排污企业要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认识,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规范稳定运行,生产废水达标排放,莫让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案例2:泾川县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按照《平凉市保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信访案件交办件》反馈问题线索2021年7月27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二期活性石灰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1年6-7月有12天二氧化硫日平均折算浓度值超标,其中最大值为1818.28mg/m³,最小值为920.49mg/m3(标准限值850mg/m³),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报请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查处情况。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8.8万元

3.案件启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离不开各部门的协作联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参与。该案暴露出该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懈怠。各排污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不断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3:泾川县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2019年10月3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依据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9月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涉嫌超标企业的公告》对泾川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公司2019年9月12日、13日颗粒物日均值分别为46.48mg/m341.15mg/m3 (限值30mg/m3),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查处情况。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1.8万元。

3.案件启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属于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该案暴露出该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懈怠。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当中稍有疏忽,就会出现超标情况。该案启示企业不仅要在生产经营上用心,在污染防治上同样不能掉以轻心,只有依法达标排污,才能确保生产经营不掉链子。

案例4:泾川县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暖期重点污染源执法监管的通知》要求,202323日、6日,336日、1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公司废气达标排放情况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两个集中供热站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显示,202211-202333SO2NOX日均折算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00 mg/m³300 mg/m³)累计60天。具体为:西城区SO2日均折算值超标3天,分别为202321214日,超标浓度范围378.5-506.16 mg/m³最大超标倍数0.68倍;NOX日均折算值超标6天,分别为20221221日,2023211日、1618日、22日,超标浓度范围304.64.-324.22 mg/m³最大超标倍数0.14城北新区SO2日均折算值超标1天,2023221日均折算值397.78 mg/m³超标倍数0.32倍;NOX日均折算值超标51天,分别为20221225日、712日、1416日、1819日、2123日、2527日、2931日,2023114日、6日、811日、14日、1923日、26日,2913日、21819日、221日、22527日,超标浓度范围301.36-355.14 mg/m³最大超标倍数0.18。同时,202338日,甘肃平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该公司集中供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废气污染源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HJ2023-002)显示,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685424725 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50300300 mg/m³),分别超标12.70.41.4倍。

2.查处情况:20232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该案件立案查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2023年4月4日对该公司两个供热站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

3.案件启示一是采取责令改正与罚款相结合的手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开展后督查检查,可以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一罚了之”的问题,体现了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依法规范执法,确保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准确。调取的证据全面充分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在实施处罚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并认真听取了意见进行了复核,主动对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了分析,确保处罚得当,过罚相当,整个办案过程查处分离、罚缴分离,体现处罚的公平公正;三是认真落实柔性执法工作理念。考虑到后疫情时期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该公司作为供热民生企业,依据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给予当事人最轻的处罚,积极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案例5:庄浪县养殖企业违法排污行政处罚案

1.基本案情2023年12月9日,庄浪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岳堡镇政府对其辖区内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养殖企业场区西北方向200米处有一长33米、宽4米、深1.5米的土坑,内存畜禽废水,未采取“三防措施”。岳堡镇随即调来挖机1辆,对污水坑附近土地进行开挖,发现一根长200米,管径约0.08米的白色塑料管道,从土坑一直通往该公司沼液池,管道口有排污痕迹。庄浪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土坑内畜禽废水、距该养殖场上游150米处的河道和距该养殖场下游150米处的河道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土坑内的畜禽废水氨氮浓度为815mg/L总磷浓度为14.5mg/LCOD浓度为4128mg/L河道内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2.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并充分考虑该养殖场属小型养殖企业,且目前已拆除埋设的暗管,处罚款31.3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案件启示:畜禽养殖企业废水处理问题是我市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重点之一,公司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场区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沙土坑内,暴露出该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懈怠。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同属地乡镇政府联合执法,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利用暗管、渗坑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达到了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6:华亭市某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1.案情简介:2024年8月2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对华亭市某油电气服务站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油电气服务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加油站要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各1套(油气三级回收处理装置),实际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油站只安装了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二级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实际未安装。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油电气服务站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明确该公司已安装三级油气回收处理系统,并顺利通过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实际只安装了二级油气回收系统,验收结论与实际不一致,查实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中验收弄虚作假。

2.情况: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中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安装油气回收三级处理系统,并重新进行自主验收,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验收组专家成员列入环保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进行惩戒,禁止从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

3.启示意义: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在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验收过程及结论负责,但该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对环境造成隐形负面影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形成行业震慑作用。

案例7:华亭市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案

1.案情简介:2024年8月2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疑似通过暗管将洗砂泥浆废水排入河道(环评要求循环利用不外排),为摸清埋设管道的去向、用途,执法人员对河道内埋设的管道进行现场溯源、测试,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安排工人用污水泵对二级沉淀池内的洗砂泥浆废水进行了抽吸,池子底部未发现管道排放口,同时河道内埋设的管道排放口未见洗砂泥浆废水排出,随后通过清水泵向沉淀池进行注水,当二级、三级沉淀池满溢后,发现河道内有洗砂泥浆废水外排;通过挖机对东侧方向的沉淀池后方进行挖掘,发现埋设有橡胶材质的管道,管道和三级沉淀池池壁的溢流口相连,并通向河道,查实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埋设的管道,并处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3.启示意义:对于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树立生态环境红线意识,查处现场执法人员根据线索,通过溯源对隐蔽管道进行了查找,及时固定了证据,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