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18 09:35
分享:

案例1:泾川县某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免于行政处罚案

1.基本案情:20249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泾川县某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情况:该镇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项,同时该单位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决定,91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按规定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陈述申辩意见,92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案件启示:一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涉及的企业以小微企业居多,环境管理和经济承受能力相对不足。在该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现实因素,全面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首违轻微不罚”的法定要求,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监管模式,对当事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措施,帮扶当事人立即填报了排污信息,及时改正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部门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执法理念,又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彰显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依法规范执法。本案虽案情简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方面还存在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执法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快速报请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取的证据合法、客观、充分,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事先告知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确保该案实体与程序规定运用准确,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增强了相关人员环保意识;三是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以文字、图片、执法记录等手段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执法全过程,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在作出决定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核把关,并对作出的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决定进行了公示。

案例2:崇信县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免于行政处罚案

1.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查阅历年档案资料,该公司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项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3.启示意义一是积极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的机会避免出现小过重罚问题二是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普法的检查模式,坚持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3: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2024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平台对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15日2时COD在线监测数值突然升高,4时-6时COD数值超标,7时-14时COD数值为0,15时数据持续超标,该公司工作人员在COD数据超标期间有违规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嫌疑。2024年6月25日至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6月15日COD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进行了查看、分析、调取,对该公司及在线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被询问人提供的微信、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经查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排放废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4次将COD在线监测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终止监测,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让本应该超标的数据不出现,期间正常排放废水,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60.9万元。2024年10月2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启示意义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本案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查办有借鉴意义。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监控视频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适用了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配套办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紧密,有力打击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