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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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平凉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案

1.案情简介:20245月,按照《平凉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经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要求,即附录A.3.2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至少为8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即“附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l)的数值。”调取该检测公司视频监控及“平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历史数据显示,202447日,公司在对3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期间,车辆机油温度未达到80℃工况下,完成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331日,公司在对1车辆使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右侧排气口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够,不满足400mm要求,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公司检测以上4辆车辆检测费用共计1895元,其中:安检费用1100元,环检费用700元、喷涂费65元、照相费30元。环检费用7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2.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元整),罚款共计壹拾万零柒佰元整(¥100700.00元)

3.启示意义: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对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影响巨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对控制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起到关键性作用。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2:平凉市某机砖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1.基本案情:2024年3月,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机砖厂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布袋除尘器运行维护台账》《脱硫塔运行维护台账》《脱硫塔循环水池加药记录》等环境管理台账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3万元。

3.案件启示:环境管理台账是核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治污设施运行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开展自行监管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重要手段。办案机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该企业未建立《布袋除尘器运行维护台账》《脱硫塔运行维护台账》《脱硫塔循环水池加药记录》等环境管理台账进行处罚,推动企业积极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泾川县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条例》案

1.基本案情:20243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泾川县某公司经营的天然气集中供热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天然气锅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使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

2.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9万元。

3.案件启示: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属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自行监管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该企业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安装、使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推动企业积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4:华亭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20233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执法人员夜查发现公司裂解车间3台裂解炉正在运行,3台裂解炉炉口均封闭不严,且2号裂解炉燃烧室维修切割口未完全焊接封闭,裂解烟气未经处理通过炉口及焊缝向外逸散于车间内部及车间周边;2023324日,发现公司裂解车间4台裂解炉正在运行,4号裂解炉正在添加原料,4台裂解炉炉口均封闭不严,烟气通过炉口向外逸散于车间内部,3号裂解炉燃烧壁切割有长50厘米、宽30厘米的方形开口,切割的方形开口未完全焊接,裂解炉烟气未完全收集,大量烟气通过未完全焊接的缝隙外,车间内外烟气弥漫。进一步调查发现,喷淋塔设置的三个法兰盘均处于打开状态,工人正在喷淋塔内部进行焊接维修,位于喷淋塔底部法兰盘相对的矩形烟气进口使用棉被进行封堵,导致裂解炉产生的烟气无法进入脱硫塔处理系统,直接通过车间门窗排入外部大气环境。另查明,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但该公司在线站房仅安装了数采仪及分析仪,未配套线路及配电箱,设备未安装到位,未联网。

2.查处情况:经查,我局执法人员2023315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裂解炉烟气通过炉口及焊接缝逸散,大量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整改,严禁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324日执法人员就该公司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对该问题进行整改,烟气仍通过炉口和焊接缝跑冒向外逸散。同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擅自封堵喷淋塔烟气进口,对喷淋塔进行维修,导致烟气未经喷淋塔及脱硫塔处理直排外环境。期间,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也未落实停产措施。查阅该公司生产运行台账显示315日至324日仍持续生产,以上时段运行台账均有重油、钢丝、炭黑等产品产生数量。通过供电部门调取的用电记录,并结合调查询问情况发现,该公司315日至324日的用电量与正常生产期间的用电量基本保持一致。综上,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公司整改以上行为,但核查时,该公司仍未对问题进行整改,且擅自封堵喷淋塔烟气进口进行维修,任由烟气直接外排,该公司明知以上存在的问题不符合环保要求,仍持续生产315日至24日),主观故意明显。查明该公司存在两种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正常生产期间,裂解车间裂解烟气通过裂解炉焊缝及炉口跑冒外,并采用封堵喷淋塔烟气进口的方式进行维修,导致烟气未经喷淋塔和脱硫塔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二是该公司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结合违法事实对该公司处罚款15.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3.案件启示:执法人员夜查发现企业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溢,及时进行了阻止,并留足时间督促企业整改,第二次现场核查时,继续发现企业未及时停产整治,且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体现了首违不罚、柔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一方面调取企业生产台账,另一方面及时调取企业用电记录,两者相结合,精准取证,证明企业存在问题后仍未停产整治,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