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6-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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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平凉市某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20241213日,医院到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咨询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发现医院新增2IIIX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经查,202110月份新增1IIIX射线装置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2023717日新增1IIIX射线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查处情况:两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院处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558万元。该院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1223日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一是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能有效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法依处此类违法行为能够促使医疗机构增强环境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伤害,避免辐射污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安全。二是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强化服务意识的基本宗旨,践行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三是私营小规模医疗机构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面广,生态环保部门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过程中延伸审查,为行政执法部门精准有效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撑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

案例2:华亭市某医院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案

案情简介: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医院检查发现,该院DR1透视机、16CT机两台射线装置现安装位置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备案位置不一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院因医疗需求,将DR1透视机、16CT机搬迁至新建场所后,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查阅该院提供的16CT机故障说明及阳光平台招标成交通知书资料发现,该院16CT机球管故障损坏(截至目前仍未更换),搬迁至新位置后未开展诊疗使用,无违法所得产生。查阅该院提供的《平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通知》(平医保发〔202329号)显示,透视费用为每次8元。查阅该院信息科收费系统发现,DR1透视机搬迁起至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之日止,持续时间5个月零19天,累计产生诊疗费2325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查处情况: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结合甘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裁量系统,对华亭市某人民医院处罚款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25万元,罚没款共计6.325万元。

启示意义:辐射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污染元素,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监管专业性强,且大中型医疗机构射线装置种类庞杂、安装位置分散,监管上存在漏洞,该案充分反映了该医院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存在辐射安全隐患,通过该案件警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消除电离辐射安全隐患。也进一步反映了辐射安全监管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薄弱环节,重视大气、水、土壤环境安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辐射安全。

案例3:崇信县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4112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执法人员对崇信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对锅炉废气、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其中锅炉废气应每月开展1次监测,应监测的污染物5项,截至20241129日该公司未开展自行监测;雨水排放口应每季度开展1次自行监测,应监测的污染物2项,该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均未开展监测。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7.7万元。

案件启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根本,是企业合法排污的依据,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污染源监测形式之一,是强化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企业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项目、频次、点位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企业自行监测过程敷衍了事行为,提醒各排污单位要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