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17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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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保丰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3C1WB4B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庙底下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宏军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凉保丰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品堆场部分防风抑尘网风化破损严重,未及时进行更换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1份;2023年3月1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原工业园区安环局《关于平凉保丰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固体废物循环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原工业园区安环局《关于平凉保丰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固体废物循环回收利用项目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31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7号)、2023年4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截止2023年4月2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据此,我局依法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等)。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吕  肄  28090015081    

吕晓宁  28090015079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