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23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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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陇南盈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2PM0409                      

法定代表人:路玉会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糜子坝行政村                     

2023年3月2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对你公司灵台县什字镇南沟村的拌合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拌合站场区地面沙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

2. 三级沉淀池产生的混凝土废渣堆存于沉淀池南侧,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流入南侧田地。

以上事实,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检查(勘查)笔录》2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拉运处置混凝土废渣成本说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陇南盈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拌合站场区地面沙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你公司拌合站三级沉淀池产生的混凝土废渣堆存于沉淀池南侧,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混凝土废渣流入南侧田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3年4月20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起听证。据此,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参考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该拌合站场区地面沙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以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122000元)的罚款;

2. 针对该拌合站三级沉淀池产生的混凝土废渣堆存于沉淀池南侧,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混凝土废渣流入南侧田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以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等)。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曹明亮  甘L15090302778 

徐丽君  甘L15090302785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