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18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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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灵台县陇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1ENCD2D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朝那镇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满仓  

2023年4月1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矸石大棚东侧有6立方煤矸石未进棚堆存,生产车间南侧堆放废弃砖坯1.2吨,厂区南侧堆放煤矸石粉45立方,均未采取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检查(勘查)笔录》1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3年5月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起听证。据此,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经局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2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等)。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曹明亮  甘L15090302778 

徐丽君  甘L15090302785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