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字〔2023〕17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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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980740Y

法定代表人:田东祥

地  址:华亭市策底镇红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平凉市2023年第一季度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通报交办的问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矸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未开展地下水监测。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尽快在排矸场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地下水监测。限期15日内完成整改。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你公司拒不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