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14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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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甘肃庆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5995229471

法定代表人:甄海清

地址:华亭市石堡子工业园区北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车间东侧场地内大量陶土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述申辩书,申请免除行政处罚,针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我局多次进行帮扶指导检查,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你公司仍未对露天堆存的物料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根据违法实事,结合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权泂玮    执法证号:28090015135

张建民    执法证号:28090015144

联系电话:0933—5945666

地    址:华亭市汭南大道192号

邮政编码:74410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