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26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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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980740Y

法定代表人:田东祥

地  址:华亭市策底镇红旗村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平凉市2023年第一季度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通报的问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矸场配套建设的地下水监测井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开展地下水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证据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开展地下水监测。同时,根据违法实事,结合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权泂玮    执法证号:28090015135

张建民    执法证号:28090015144

联系电话:0933—5945666

地    址:华亭市汭南大道192号

邮政编码:74410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