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2〕21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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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37FUQ05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什字镇长坡村南门社0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缙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经查,2022年6月20日10时08分,你公司在对冀PX8F85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测试程序进行检测,即“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驾驶员控制车辆保持在25±2.0 km/h等速运转进行检测”;实际对冀PX8F85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期间,无驾驶人员操作该车辆并将车辆保持在25±2.0 km/h等速运转进行检测,在检测数据明显无效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0800102206201014310109)。经查,该车辆检测费用共计420元,其中:安检费用260元,环检费用160元。环检费用16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1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1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检车间负责人)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复印件;《关于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灵环评发〔2016〕87号)复印件1份;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0800102206201014310109);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告;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805020949);《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列入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系统承检机构目录的公示》(甘环公告〔2019〕19号);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灵台县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和环检车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2年7月8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2〕17号)、2022年7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截至2022年8月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据此,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真实有效。

2.根据违法事实,结合甘肃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没款共计壹拾万零壹佰陆拾元整(¥1001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袁  强(甘L15090006838)

马晓波(甘L15090000388)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