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2〕20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12 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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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王坪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刘帅
2022年5月30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督查交办线索要求,我局联合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气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开展了烟气在线检测设施比对监测。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2022年5月30日,我局委托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气在线检测设施进行了比对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在线监测设备流速6组数据比对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75-2017)技术要求。同时,现场调阅了2022年3-5月分钟历史数据,在线历史数据显示,你公司废气检测设施部分时段流速、烟道温度、湿度为定值(有具体的报表数据为证)。根据CEMS系统中相关污染指标计算公式,上述指标直接导致污染物浓度、排放量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比检测报告》(QHJ2022-020)1份;2022年3月-5月在线历史数据;环评、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及在线监测设施验收备案资料;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2022年6月27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2〕15号)和7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7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要求听证的申请,并于8月4日上午依法组织进行了听证,会上,认真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并进行质证。经审核,认为你公司在线设施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运行,重要参数比对不合格,情形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公司要求从轻处罚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并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万柒仟元整(小写:7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薛卓鹏 甘L15090000386 王 磊 甘L15090006391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