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灵责改字〔2022〕7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6-22 15:01
分享:

当事人名称(姓名):灵台县正合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1YPXM4F        

法定代表人:贾孝文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康家沟村枣树台社

2022年6月7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2年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提醒催促你公司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截至6月7日,你公司仍未完成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检查(勘查)笔录》一份、7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未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补充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张海生  甘L15090302782

罗少英 甘L15090302788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