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灵责改字〔2022〕8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6-24 15:16 |
平凉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3YX0R9Y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邵寨镇东郭村北沟社1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强敏
2022年5月30日灵台县邵寨镇群众电话反映,平凉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夜间施工及车辆进出厂区运输过程中产生极大噪音,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要求查处。
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期生产线正在生产,二期生产线处于三通一平及改扩建状态,一期生产线安装的破碎机目前处于基础减震破损,无轴笼筛减震垫圈损坏后未安装,机器处于使用状态。现场噪音较大,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一期生产线处于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生产状态,且该公司原料及成品运输存在夜间运输情况,存在噪音扰民情况。该公司处于灵台县邵寨镇东郭村东北沟边,距离最近的农户不足 100 米,且厂区周边距离该村群众房屋距离较近,正常生产情况下群众可以听见机器轰鸣声及车辆运输声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该公司产品生产中确实产生噪音扰民,生产线配套环保设备损坏及未及时更换和车辆夜间运输造成噪音严重扰民问题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2022年6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凉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之时,该公司一期生产线正在生产,部分损坏的防治噪声设施(基础减震和减震垫圈)因疫情原因生产厂家无法正常发货,仍未安装到位,设施到货后立即进行安装,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针对群众投诉的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噪声扰民问题邀请第三方公司依据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布点检测。检测日期为两天,20个点位。2022年6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LLD(HJ)检20220032)显示共计6个点位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区限值,限值分别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6月21日送达三方检测报告,并同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举报群众进行了走访询问。平凉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公司周围再无噪声排放源。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2年6月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2年6月2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镇政府一份、东郭村村民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平凉众源煤矸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检测报告》1份及送达回证,报告编号:PLLD(HJ)检20220032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一期生产线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规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二期生产线未批复前不得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张海生 甘L15090302782
徐丽君 甘L15090302785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