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字〔2022〕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2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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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永生空心机砖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802MA71T8P18P

地  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王坪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强

2022年5月30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督查交办线索要求,我局联合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废气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开展了烟气在线检测设施比对监测。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2022年5月30日,我局委托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废气在线检测设施进行了比对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在线监测设备流速6组数据中4组数据比对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75-2017)技术要求,颗粒物6组数据比对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75-2017)技术要求。同时,现场调阅了在线设施验收备案资料,调试报告中颗粒物相关系数为 0.98,速度场系数均值为0.98,CEMS 工控机系统设置中颗粒物相关系数设置为 1.0,速度场系数设置为 1.00,备案登记表中速度场系数为0.85;备案登记表烟囱内径为 0.8 米,横截面积为 1.131 平方米,CEMS 工控机系统设置为 3.14 平方米,企业在线检测设施系统部分参数未按照调试报告中调试所得数据进行设置,导致污染物浓度、排放量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甘肃省平凉环境监测中心《对比检测报告》(QHJ2022-019)1份;环评、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及在线监测设施验收备案资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深入排查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原因,全面整改,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传输。限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马晓波甘 L15090000388

张永乾甘 L15090006914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