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地方性法规集中宣传③:《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二)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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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紧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实际,全面宣传解读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成果,着力提升地方性法规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知晓率、普及率,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聚力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奋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平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期对《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答:饮用水水源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明确保护区内哪些活动被禁止?

答: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上述禁止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使用、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六)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七)修建墓地;(八)洗刷车辆、农机农具和其他物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上述禁止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三、《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法规有哪些地方特点?

答:一是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条例》进一步厘清市、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工信、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林草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了供水单位、新闻媒体、公民个人在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和健全,对于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共同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二是保护措施进一步细化。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有相关规定,但均未形成体系,内容不够细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因为具体行为活动性质界定不清形成争议。针对此问题,《条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细化,使得法律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延伸固化。近年来,我市围绕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在“划”“立”“治”措施落实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管用的长效机制,如我们将水源地选址多部门沟通协商机制,水源地出厂水、水龙头水质监(检)测和定期公开机制,二级保护区内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流程等一些工作中已经在执行的制度经过总结归纳形成了对应的法律条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条例》区别于上位法,更贴合地方实际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