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环发〔2023〕11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2-0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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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

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平各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稳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平凉实际,制定了《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在平凉市范围内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评估、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五条 按照“谁出具报告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所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化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自动监测设施信息、运维服务及试剂(标气)信息公示公开机制,定期巡检,及时检修,与委托单位书面确认运维情况,并对设施异常报告真实性负责;对发生严重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数据的,要采用备机或人工检测的方式保障数据传输。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可以与其他机构以合作或分包的方式开展服务,第三方机构对分包方的服务质量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擅自将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擅自与其他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开展服务。

第七条 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发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环保服务不受任何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干扰影响。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指定或推荐第三方机构。若有干预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移送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首次在平凉市辖区内开展业务,应当依法依规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机构和人员资质等相关信息;每次开展业务前,应当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登记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第三方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可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以及审核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定评估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第三方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与管理,实行动态评价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纳入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被投诉举报多、经营活动异常、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存在高风险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黑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运维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法律法规和国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