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版)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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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工作分工;

2.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机构及主要职责;

3.政策法规及规划计划;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平凉市生态环境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计划;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领域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或者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pingliang.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审查申请内容。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3—8212966

传真号码:0933—8212966

邮政编码:744000

电子邮箱:plssthjj@163.com

(二)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信息,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sthj.pingliang.gov.cn/)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寄信至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pingliang.gov.cn/)信息公开专栏填写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933—8212966,并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与保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1楼处设置的“意见箱”提交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