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82号)
来源: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7-22 11:3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5月11日印发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实现响应迅速、判断准确、决策科学、处置及时、行动适当,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依法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0)《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1)《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决策、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其它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境外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2 风险评估
2.1 辖区概况
截止2021年年底,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143家,其中密封放射源使用单位9家,共计42枚密封放射源(其中Ⅳ类18枚、V类24枚),主要涉及煤炭开采、发电、造纸等行业;射线装置310多台(其中Ⅱ类31台,其余均为Ш类),主要集中在医疗领域、煤炭开采、公路运输等行业。
2.2 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可能会影响环境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如处置不当,还会造成社会恐慌。
近十年来我市辖区内未发生辐射事故。根据全国调查统计,辐射事故类别中,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最多,主要是工业用源的被盗或丢失,包括运输中丢失;其次是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间;超年摄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发生在开放型操作单位,而近几年由于开放型操作单位越来越少,这类事故占比极小。根据行业类别统计,γ辐照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该行业的事故特点是大剂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发生在γ辐照装置上;其次是γ探伤行业,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另外还有放射治疗,发生辐射事故占比较低。
2.3 平凉市辐射事故风险评估
2.3.1 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事故风险评估
根据我市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引起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风险:
(1)放射源使用单位工业用源脱落、被盗或丢失;
(2)流动放射源遇交通事故引发放射源破损或丢失;
(3)放射源异地探测作业时发生落井卡源;
(4)射线装置在探伤或医疗照射时发生误照射或者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个人剂量超标。
2.3.2 其他事件引发辐射事故风险评估
(1)外省市放射源途经或在我市作业时发生辐射事故(其中Ⅰ、Ⅱ类放射源发生事故时有引起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风险);
(2)外省市射线装置在我市探伤等作业时发生辐射事故(其中Ⅰ、Ⅱ类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有引起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风险)。
2.4 应对能力评估
我市基本具备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队伍等技术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目前配备了基本的应急监测仪器。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主要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定期参与培训及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可快速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3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替代人。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原则上设置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落实和传达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和工作报告;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与。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监督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即刻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3.3.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市辐射应急办文件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3.3.2 监测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必要时,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监督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
3.3.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从省级核技术监测机构、有关科研院所、放射性工作单位等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组成。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的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3.3.4 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3.3.5 医疗救护组
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生辐射事故,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3.6 舆情信息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3.3.7 后勤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医疗救护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电力供应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3.4 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发生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应急进展情况;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
4.1.1 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政府参加,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下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根据事故报告信息,按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综合协调组及后勤保障组,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监察,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组成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尽快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保障。
(4)组成辐射事故安全保卫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组成辐射事故医疗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组成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权威信息发布。
(7)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响应(较大辐射事故):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请求,待批准后,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区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如实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 波及我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市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议。
4.3.2 辐射恐怖事件应急。接到反恐部门的通知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市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4.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可用电话立即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信息通报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5 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
4.5.1 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政府,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指挥有序,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快速有效的原则,全力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迅速布控现场,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尽快消除污染危害。专家组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事故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事故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5.2 现场人员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重点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要素,及时告知事发地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卫健部门应迅速启动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调集储备的应急医疗器材和药品等救治物资赶赴事发地点,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6.1 应急监测组织
成立由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辐射监测单位组成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承担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任务。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求援上级或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6.3 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应急监测人员及有关专家依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7 现场保护与现场处置
为保护事故现场,应设置警戒范围,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除现场应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避免无关人员受到意外伤害,便于事故的调查处理,使调查人员看到事故发生的原始状态,及时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事故现场设备、环境及人员造成污染,事故处理结束后,对参加救援的所有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等进行监测,对有沾污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作为放射性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
4.8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市应急指挥部与宣传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9.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监测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4.9.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 应急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5.2 应急终止程序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还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估工作,直到监测符合相关要求,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
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5)负责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3 跟踪辐射监测和评估
根据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放射性污染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组织相关辐射监测成员单位继续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受灾人员及时进行相应救助;对因公伤亡人员,经申报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2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一周内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两周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加强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业人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专家咨询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加强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7.3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专家组能迅速到位。专家组应协助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相关处置技术方案、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为指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7.4 医疗保障
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应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质,保证在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7.5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出详尽预算,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应急保障资金。
8.1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使公众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学地掌握有关辐射及辐射事故防护基本常识。
8.2 应急培训
为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
8.3 应急演练
为检验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根据需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每五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当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对应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局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平凉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5.平凉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6.平凉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7.典型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行动指南。
附件1
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市发改委:将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应急期间全力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电力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现场封锁、现场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事故发生地交通安全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应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辐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参与涉及河湖水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药品。
市应急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配应急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应急生活安排。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附件3 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 ||||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备注 |
1 | 市委宣传部 | 0933-8226761 | 0933-8224522 | |
2 | 市委网信办 | 0933-8224566 | 0933-8253226 | |
3 | 市发改委 | 0933-8213764 | 0933-8227743 | |
4 | 市工信局 | 0933-8212809 | 0933-8215379 | |
5 | 市公安局 | 0933-8213021 | 0933-8213021 | |
6 | 市民政局 | 0933-8211159 | 0933-8211155 | |
7 | 市财政局 | 0933-8213141 | 0933-8213295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0933-8235001 | 0933-8218155 |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3-8232522 | 0933-8212966 | |
10 | 市交通局 | 0933-8213564 | 0933-8225165 | |
11 | 市水务局 | 0933-8712602 | 0933-8714071 | |
12 | 市卫健委 | 0933-8227403 | 0933-8227398 | |
13 | 市应急局 | 0933-8211432 | 0933-8211432 | |
14 | 市气象局 | 0933-8221193 | 0933-8213822 |
附件4
平凉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 |
内 容 | |
附 件 | |
拟 稿 | |
核 稿 | |
会 签 | |
签 发 |
附件5
平凉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6
平凉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7
典型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行动
一、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含源设备等丢失或被盗
(一)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二)发现丢失或被盗的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等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同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和地区监督站;
(三)封存相关监控系统视频文件;
(四)根据存档资料迅速确定被盗或丢失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含源设备等的种类、制造厂家、数量、源强度、几何形状、外形尺寸等基本情况;
(五)全力协助公安、生态环境等执法机关进行查找回收,避免造成更多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放射源失控
(一)医疗设备发生卡源故障
1.立即停止活动,进行剂量监测,引领人员撤离,并设置警示,封锁现场;
2.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情况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并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估算人员受照时间与剂量大小,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或处理措施;
4.向医疗设备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并寻求技术支持,商议合适的回源方案;如有必要,工作人员必须在满足辐射防护的条件下进行手动回源操作。
(二)生产作业过程中源罐/货包跌落
1.立即停止作业并对放射源罐进行有效隔离,现场人员同时立即撤离作业区;
2.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等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并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现场响应组用监测仪表对源罐/货包掉落处周边的剂量场、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测量,确认源罐/货包是否受损;
4.如发现剂量异常,除辐射监测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即撤离危险区,并根据仪表显示的剂量率水平划定区域严禁人员进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5.如源罐/货包周围剂量无异常,则调整吊装工具,恢复正常工作。
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一)加速器运行大厅在有人的情况下工作
1.发现加速器运行场所仍有人时,运行人员应迅速停止加速器工作,帮助人员撤离辐射区域;
2.估算人员受照剂量水平,并及时送至有条件救治辐射损失病人的医院就诊。
(二)工作人员调试维修过程中因设备屏蔽或其他原因受到超剂量照射
1.立即将现场工作人员撤离,封锁现场,并向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应送至当地卫健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
3.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使得放射源在医疗设备中屏蔽完好。
四、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一)库房内放射源破损
1.发现库房贮藏的放射源破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撤离库房,关闭通排风系统,并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在库房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示和隔离措施,严禁人员进入;
3.由现场监测人员用监测仪对库房外的剂量场、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测量,若有污染,根据仪表显示的剂量率水平、污染范围划定区域;
4.应急处置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二)加速器内及合成器放射性泄漏
1.发现放射性泄露时,立即停止加速器及合成器运行,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
2.检查各房间通风情况,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根据泄漏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性质,封闭该机房,等放射性物质达到 10 个半衰期以上的时间后进行剂量监测,确保放射性水平达到合理水平。
(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泄漏
1.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运输容器损坏,应立即用辐射报警监测仪进行测量,疏散人员,拉警戒线;
2.采取放射性去污处理措施;
3.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人员非法入侵事件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人员非法入侵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涉源生产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
(二)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安部门及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
(三)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卫武器,组织自我防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封闭涉源场所,严防非法入侵人员进入破坏。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平凉军 分区,武警平凉支队。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