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泾)责改〔2025〕21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4-23 15:07 |
当事人姓名:许党军
经营者:许党军,身份证件号码:610424********1116
住址:陕西省乾县薛录镇大马村二组
我局于2025年3月30日、31日、4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3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联合泾川县公安局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驾驶自有货车(车牌号陕A1R186)擅自在泾川县城区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共计522块(净重4085㎏),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份(2025年3月31日许党军提供,证明违法行为人适格);
2.电话记录复印件1份(2025年3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违法案件来源);
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3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许党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
4.现场检查照片8份(2025年3月30日、3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装载的废铅酸蓄电池的车辆、时间、地点以及称重等情况);
5. 扣押现场照片6份及扣押笔录1份(2025年3月3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涉案废铅酸蓄电池的数量、称重和扣押地点等情况);
6.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7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违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的过程和情节);
7.《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4月1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许党军在泾川县城区雅迪、爱玛、绿佳电动车专卖店收购了废铅酸蓄电池);
8.音像视频资料1份(光盘3个,2025年3月30日、31日、4月7日、4月11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涉案物品查封及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已收集的522块(净重4085㎏)的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或处置,无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