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崆)罚〔2024〕81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04 15:48 |
当事人名称:禹龙
身份证号码:622725********3218
地 址: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西大街53号4幢楼1单元601室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凉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进出厂区柴油车现场检查,有两辆车正在准备装卸石料,现场对车辆OBD和后处理装置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所有的车牌为甘L59052、甘L59376的柴油货车在正常运输期间,在车辆OBD接口处安装有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OBD屏蔽装置,致使车辆尿素处理装置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袁强、袁克翔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024年7月2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袁强、袁克翔2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组证据:禹龙身份证复印件、李双强驾驶证复印件、马秀林驾驶证复印件,2024年7月25日、7月29日由禹龙、李双强、马秀林提供,证明禹龙、李双强、马秀林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组证据:甘肃锦盛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与禹龙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2份,2024年10月28日由甘肃锦盛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与禹龙所经营的车辆属于挂靠关系,甘肃锦盛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第四组证据:《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7月25日、10月28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禹龙个人所有的甘59052、甘L59376存在安装OBD屏蔽器的违法行为及证明执法人员至甘肃锦盛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
第五组证据:《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7月25日、7月29日、10月28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禹龙个人所有的甘59052、甘L59376存在安装OBD屏蔽器的违法行为及证明涉嫌违法的两辆车实际所有人为禹龙。
第六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若干,2024年7月25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崆峒执法队在平凉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进出厂区柴油车现场检查工作,发现禹龙所以有的甘L59052、甘L59376两辆车均安装有OBD屏蔽装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4年11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崆)罚告〔2024〕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崆)罚告〔2024〕38号)、2024年11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起听证。据此,我局依法视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意见,我局综合考虑,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12楼平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科),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崆峒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