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责改字〔2023〕87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1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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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责改字202387

 

当事人名称: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085765642T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

地址: 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花所村二社

 

2023年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停产。执法人员对照环评批复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逐项检查,调阅了该公司生产运行台账记录,发现公司涉嫌存在生产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经查,公司在厂区东侧大约7000吨生产原料与厂区西南侧大约5000吨的成品料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1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1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电费清单复印件1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出入库台账资料复印件1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平凉市金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台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有前款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0月23日对于存放厂区东侧大约7000吨生产原料与厂区西南侧大约5000吨的成品料全部进入堆料大棚或及时拉运清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刘养平 郭玺          联系电话:0933-5936738

地址:平凉市公园路51号      邮编:74400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