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字〔2023〕52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0-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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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环罚字〔202352

 

当事人名称:平凉诚之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C0D6J239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理想城A栋1105                  

法定代表人常燕峰       

2023612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师范大学平凉实验中学(崆峒区实验中学)学生公寓1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的承建单位(甘肃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架管喷涂作业外包给平凉诚之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平凉诚之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喷涂作业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性漆及稀料对架管进行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61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1份;202361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61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钢管喷漆工程承包合同》原件一份;《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的规定。

2023710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7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46号)、2023712日《送达回证》为证。截止202372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据此,我局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等)。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28090015081    

吕晓宁  28090015079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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