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责改字〔2023〕78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0-17 16:52 |
当事人姓名:张茂哲
地址: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
身份证号码:622826xxxxxxx023X
2023年9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你砂石堆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堆料场场区东侧露天堆放砂石料86立方米,未落实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区道路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渣、水泥、石灰、石膏、沙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堆使用抑尘网进行全部覆盖,对场区道路落实常态化清扫、洒水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