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字〔2023〕10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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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华亭联投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MA72DW5R25

负责人:韩磊

地  址:华亭市策底镇华星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未经审批,投资30万元擅自建成安装1套中煤破碎生产线,用于煤炭及煤矸石破碎加工;场地内煤矸石、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场地内安装的中煤破碎生产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之前不得进行煤炭及煤矸石破碎作业,并对场内堆存的煤矸石、煤炭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你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你公司拒不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