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时间:2025-06-27 14:36 |
为规范和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促进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地方立法和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制定了《〈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分为规定和裁量基准表两部分,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及裁量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特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和违法主体性质,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通用基准,从轻到重设置3至5个等级,采用生态环境部推荐的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计算得出处罚建议。
下一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为抓手,不断规范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督促各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对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撰稿:罗祥 编辑:朱瑞祥 审核: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