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批生态环境
执法典型案例
|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08 10:23 |
案例1:某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未备案违反《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在2025年7月、10月及2026年1月期间,先后将Cs-137放射源跨区域移入(出)至白银靖远、宁夏灵武、兰州海石湾等地开展辐射测井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存在放射源异地作业监管缺失、溯源管控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整改闭环。
启示意义:一是落实异地作业备案制度是守好核技术利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辐射安全的法定底线义务。放射源异地作业备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放射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该单位在半年内先后三次跨区域作业,始终未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导致放射源在跨省、跨市流转过程中脱离监管视线,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事故,将无法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二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有效破解辐射安全监管“盲区”。放射源异地作业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的特点,传统“等企业上门申报”的监管模式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通过“双随机”抽查机制,监管部门得以打破常规路径依赖,主动深入一线排查隐患,成功发现了这起长期未备案的异地作业行为。这一案例充分证明,“双随机、一公开”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效能、堵塞监管漏洞的有力武器。三是行政处罚与督促整改并重,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方”的闭环治理效果。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本案处理中,既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又督促涉事单位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整改闭环,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执法理念。本案的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通过“个案查处—制度完善—全面整改”的闭环路径,真正推动企业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案例2: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环评文件工艺流程对报废车辆中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废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对某公司开展3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7页载明:本项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中制冷剂主要为R134a,采用专用制冷剂回收装置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6页图2-2《本项目工艺流程图》载明:预处理环节第四步为收集空调制冷剂。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历史数据,2025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该公司共拆解报废机动车46台,拆解过程中预处理环节均未对报废车辆中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废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查阅《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该公司拆解的报废车中的制冷剂R134a属于清单第九类氢氟碳化物(HFC-134a,化学名称:1,1,1,2-四氟乙烷),为《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列明的物质。依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7.2.4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明的废制冷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该公司因达不到拆解发动机的要求,仅对报废车辆内的废汽油、废柴油、废冷却液、废刹车油、废机油、废电瓶及轮胎、外观、内饰、电路板、三元催化等进行拆解,以上部件拆解完成后整车发往大型拆解公司,未对报废车辆内的废制冷剂进行回收。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环评文件工艺流程对报废车辆中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废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一是环评文件载明的工艺流程和污染防治措施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载明了拆解报废机动车时须使用专用装置回收制冷剂R134a,且工艺流程图也标注了“收集空调制冷剂”为预处理环节的必要步骤,企业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必须逐项落实,不得选择性执行或完全忽略。二是执法手段升级,侥幸心理不可取。废制冷剂R134a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的氢氟碳化物(HFCs),46台报废车辆累积未回收的排放量已构成违法。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历史数据锁定违法事实,说明监管手段已从“现场检查”向“全时段追溯”升级,企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被追溯查处,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的受控物质管理制度。三是行业技术规范与专项法规交叉适用,企业须全面掌握合规义务。本案引用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二者交叉适用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合规底线。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不能仅关注本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还需同步掌握与之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规范+专项法规”双重合规意识,避免因法规认知盲区而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