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版)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工作分工;

2.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机构及主要职责;

3.政策法规及规划计划;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平凉市生态环境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计划;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领域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pingliang.gov.cn;

2.“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

4.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前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联系电话:09338212966)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上述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审查申请内容,及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裙楼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3—8212966

传真号码:0933—8212966

邮政编码:744000

电子邮箱:plssthjj@163.com(通过邮箱发送申请后,请通过电话告知受理机构)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寄信至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请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pingliang.gov.cn)信息公开专栏填写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传真号码:0933—8212966。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pingliang.gov.cn)“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2.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的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答复时限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程序报经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参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的承办机构(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设置的“意见箱”提交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平凉市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平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科)

邮政编码:744000

2)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崆峒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744000

 

附件:1.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2.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