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2-06 10:0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的主体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4.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6.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7.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8.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11.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13.投诉、举报、信访途径,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4.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15.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6.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7.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文件或信息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在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或者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pingliang.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审查申请内容。
办公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邮政编码:74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8212966
传 真:0931—8212966
电子邮箱:plssthjj@163.com
(二)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信息,可以向本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sthj.pingliang.gov.cn/)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申请。寄信至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门户网站申请。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sthj.pingliang.gov.cn信息公开专栏填写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3)传真申请。传真号码:0931—8212966,并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我局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能转到相关科室(单位),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或信息起草科室(单位)及分管领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与投诉
申请人可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申诉或投诉。投诉电话:0931—821296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有关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