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2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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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20年12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省委、省政府有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有关会议、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特别在今年全省两会上,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打造活力甘肃、开放甘肃、诚信甘肃”,推进基础性立法工作。 

  三是实际工作有迫切需要。近年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8条。概括起来主要有5个特点。 

  一是构筑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突出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三是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5项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分别明确了对一般失信主体的6项措施、对五类严重失信主体的7项措施。《条例》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 

  四是强化了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五是聚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2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11月22日印发实施。 

  (一)《评价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构建我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要求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同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0〕43号),将“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二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根据行业特点,抓紧研究制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贯穿审批事项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 

  三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持续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举措。2021年以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要求清理已出台指导性文件。《评价办法》的印发实施,有力保障了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持续推进。 

  (二)《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对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共分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明确环保信用信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确定为环保信用信息。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及刑事处罚信息,细化使用期限,并增设表彰、奖励等其他信用信息,作为正向评价依据。 

  二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明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与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评定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信用信息类型,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方式及时限。 

  三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依据《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项目支持等方面,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