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环监控发〔2023〕25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6-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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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在平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

《平凉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628

 


 

 

平凉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我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行维护的第三方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

二、考核方式及内容

采取现场打分、调阅通报、县区评分、标样核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户第三方服务机构运维现场打分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主要从基础保障、现场检查及监管综合意见等方面进行评分。

三、考核机制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平开展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行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进行考核。

(二)与第三方运维机构签订运维服务合同,自动监测设施与市县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监测点均列入考核范围;新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完成验收公示后纳入考核范围。

(三)运维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取运维单位被抽监控点位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

综合考核分数在85100分,认定为优秀;分数在6084分,认定为合格;分数在60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四、评分标准

(一)基础保障能力(20分)

1.机构情况(5分)

1)法人机构(3分)

在我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当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运维服务承诺书(2分);设有常驻办公机构,配备基本办公设施,并配备基本保障运维车辆(1分)。

2)运维人员数量和资质(2分)

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资格证书持证上岗(2分)。

2.配套设施(10分)

1)一般备件库(2分)

运维机构在常驻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备品备件库,建立自动监测设施耗材清单,备有常见监测设备耗材备件,一般消耗品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2分)。

2)核心仪器备机(5分)

废水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至少配备一套水(氨氮、COD)在线监测设备及一套主流数采仪(3分),备有常规监测设施的主板、消解池、活塞泵(蠕动泵)、电磁阀、比色池、ph仪、流量计等(2分)。

废气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至少配备一台主流的气体分析仪、激光后散射粉尘仪及一套主流数采仪(3分),备有常规设备的采样探头、温压流一体机、湿度仪、冷凝器、氧电池、分析仪计算板等(2分)。

3)故障分析环境(3分)

备有测试用主要污染物便携式监测设施,具备设备故障及样品数据分析实验室(3分)。

3.内部管理(3分)

1)档案管理(1分)

运维单位应实行一企一档管理:包括所运维企业的巡检维护、标样及实际水样核查记录、校验、易耗品更换、故障检修、标准物质更换等(1分)。

2)培训学习(1分)

运维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规定技术交流学习培训,并记录学习培训情况(1分)。

3)质量核查(1分)

运维单位要建立运维人员交叉抽查制度,交替核查运维情况(1分)。

4.入驻履责(2分)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每年要向排污单位报告年度运维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建议;新签约的,应立即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排查,并书面反馈业主排查及整改建议,共同商议问题整改(2分)。

(二)现场检查(60分)

1.站房环境(4分)

1)运行环境(1分)

站房物品应摆放整齐,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清洁,无杂物,烟气采样平台、废水排放口等室外设备配有防雨遮盖;设备机柜内洁净,管路密封无跑冒滴漏;试剂及废液桶密闭,摆放有序,标识标签内容清晰,标气固定牢靠(1分)。

2)制度及信息公示(2分)

建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1分);运维单位(人员)、排放标准及设备主要参数公示信息上墙(1分)。

3)布线规范(1分)

站房内外输样管路、信号线标识用途和流向清晰,信号线、输样管路、伴热管、电源线严禁隐蔽、交错(1分)。

2.数据传输(8分)

1)数据一致性(2分)

分析仪器监测数据、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监控中心平台实时数据应一致,实时数据采集误差应≤1‰F.S2分)。

2)数据匹配性(3分)

监控数据应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匹配,检查企业停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的匹配性(3分)。

3)数据完整性(3分)

监控数据应包含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及其配套的参数(3分)。

3.故障处理(8分)

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4h内到达现场,现场需要维修的第一时间向属地生态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h内恢复自动监测数据正常传输(4分),24h仍无法恢复的,使用备机确保监测数据传输(4分)。

4.系统运维(25分)

1)废水分析系统

采样系统(4分)

取样位置和采样方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2分),流量计量设施能准确反映排放流量(2分)。

参数设置(5分)

COD消解温度应大于165℃,总磷、总氮消解温度大于120℃,消解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其他设备参照设备说明书要求执行(2分),监测频次每2小时至少分析一次(1分),设备斜率、截距、修正值等与参数备案表一致且能够溯源(2分)。

量程设置(4分)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每发现一套设备不符合规范扣1分。模拟量采集时,发现一次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或量程设置过大(过小)不得分。

试剂标识(2分)

试剂瓶上应有试剂类别、试剂有效期限、配制人或更换人等标识(1分),试剂浓度应与仪器量程匹配,试剂应在有效期内(1分)。

废液处理(2分)

废液应用专门回收装置收集(1分),按量移交企业,并建立相应的台账(1分)。

定期标样核查(8

主要监测设备每15天选用浓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0.5倍的标准样品进行标样核查,每次核查不低于3组,并记录相关数据,标样核查有2组不符合运行技术指标,重新对设备进行校准(5分)。每3个月进行一次校验,包括准确度测试、零点漂移、量程漂移(3分)。

2)废气分析系统

采样系统(3分)

气样管线清晰可追溯,采样管路应畅通、无漏气,反吹系统应正常工作(1分);伴热管和采样探头温度应高于120℃,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2-6℃左右(2分)。

参数设置(4分)

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烟道截面积、当地大气压、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或基准含氧量等必须与实际相符或与参数备案表一致(2分),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能够溯源(2分)。

量程设置(4分)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废气排放浓度合理设置,实际废气排放浓度应该在量程的20%80%,流速量程设置应大于污染物排放峰值,排放峰值期间不得出现计量盲区(4分)。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发现一次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不得分。

标准气体(3分)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有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合格证等。未配备标气扣3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标气无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及合格证等扣1分。

标定校准(8分)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和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7d至少一次),流速CMS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5分);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流速CMS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5分)。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3分)。

数据传输(3分)

监测仪器应向数采仪直传监测数据,校准校验期间不得设置数据保持功能(3分)。

5.现场标样核查(10分)

废水:现场用接近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质控样或已知浓度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相对误差应满足误差要求(10分)。

废气:现场用与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匹配的已知浓度标准气体代替实际烟气进行分析仪样气测试和系统响应时间测试,稳定后的分析仪结果应满足示值误差要求,系统响应时间≤200s(其中氯化氢CEMS≤400s)(10分)。

6.台账记录(5

相关台账应如实记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造假不得分。

1)基础台账(1分)

自主验收资料、设备变更情况报告、参数变更备案报告、一年内比对监测报告(1分)。

2)巡检记录(1分)

按照水、气自动监测设施巡检维护要求进行巡检并记录相关内容,并经过排污单位管理人员确认。巡检记录不完整扣1分,未及时开展巡检每发现一次扣0.2分。

3)标样核查及校验记录(1分)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标样核查相关记录不规范扣1分。

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监测及流速CMS零点和量程不规范扣1分。

4)易耗品记录(1分)

定期更换标准物质及易耗品并记录(1分)。

5)故障维修记录(1分)

详细记录检修情况、故障发生时间及原因、修复后投入正常使用时间等(1分)。

(三)监督管理(20分)

1.合同报备(2分)

第三方运维机构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协议后,应主动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年度合同签订情况,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2分)。

2.整改情况(5分)

运维单位应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整改要求后,及时与排污单位协商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5分)。

3.年度报告(3分)

运维单位每年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年度运维情况(2分),报告所服务企业运维设备故障频次、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1分)。

4.综合评分(10分)

运维人员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仪器设备的校准校验和测试,并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准确解释(5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分(5分)。

五、结果应用

(一)运维单位考核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通报,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考核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查实后列入黑名单,抄送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二)发现企业运维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监控点位运维考核现场检查项不得分:

1.因运行维护不到位或不正当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媒体通报、曝光的。

2.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3.考核过程发现运维单位违反技术规则、监测分析和数据传输要求,擅自更换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如更改参数,设置转换系数等)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如有更新,即按最新版本执行。企业与运维单位有更严格的约定,则从其约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