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4〕22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1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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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422

 

当事人名称: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拜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2259811028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峡乡砚峡村                                                                                

我局于20243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12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台锅炉总排口废气取样监测,20231211日,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泾瑞环监第JRJC202349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热水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94.3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0.89倍;供暖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55.8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0.12倍。经调查,你公司对使用的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布袋除尘器清理不及时造成除尘效果不好,引起锅炉总排口外排废气颗粒物超标,对大气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检测报告》(泾瑞环监第JRJC2023494号)及送达回执原件1份,20231211日作出,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废气总排口废气颗粒物超标事实;

2.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复制件一份,2023127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废气总排口取样检测时执法人员见证;

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312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热水锅炉、供暖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超标问题原因、情节等情况;

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312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热水锅炉、供暖锅炉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312日提取,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等信息;

6.《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平环评发201946号)复印件1份,2024312日提取,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制件1份,2024312日提取,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2024312日作出,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

9.《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4312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

10.《授权委托书》,2024312日作出,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相关权限;

11.李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312日提取,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李宁身份信息;

12.《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024312日作出,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接受电子送达及电子送达账号。

13.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2024312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4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甘环执法发20211),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如下:(1)情节:超标因子1个;(2)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3)裁量认定:情节轻微。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其中:热水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供暖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前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