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75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0-1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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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刘庆勇   

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  

身份证号码:622821xxxxxxxx0030

20239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对你砂石堆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堆料场场区东侧露天堆放石粉46方米,未落实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区道路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2023915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渣、水泥、石灰、石膏、沙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928,我局以《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听告202374)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927日《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听告202374)、2023928《送达回证》为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据此,我局视为你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堆使用抑尘网进行全部覆盖,对场区道路落实常态化清扫、洒水降尘措施。同时根据违法事实,通过运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

执法人员: 盖鑫28090015233  赵星皓28090015209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