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3〕25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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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华亭市世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MA73HA889R

负责人:刘金秀

地址:华亭市砚峡乡砚峡村原庄浪煤矿

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审批,投资78万元擅自建成1条煤矸石破碎生产线,用于煤炭及煤矸石破碎加工。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证据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煤矸石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煤炭及煤矸石破碎生产作业。同时,根据违法实事,结合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事先联系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权泂玮    执法证号:28090015135

张建民    执法证号:28090015144

联系电话:0933—5945666

地    址:华亭市汭南大道192号

邮政编码:74410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