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泾罚字〔2022〕6号)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7-2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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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丰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01G90C

住  址:泾川县罗汉洞乡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龙

2022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及泾川分局对平凉市丰鼎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泾川县金龙渔业园区泾河南侧滩涂空地有一砂石堆料场,5476平方米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平凉市丰鼎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批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渣、水泥、石灰、石膏、沙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2年7月6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泾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泾罚告字〔2022〕6号)、2022年7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截止2022年7月19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结合《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 袁强   杨艳茹    杨国平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