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社会公众、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信息公开,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维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
二、公开原则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整体推进,将信息公开工作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与深化效能风暴行动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
三、公开范围
(一)市环保局制订的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的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七)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四、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经有关方面审定后,应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市政府门户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公开。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向市环保局及相关科室可提出公开申请,市局及相关科室应受理并给予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条例》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