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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成功办理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时间:2023-05-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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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分别对某煤矿矿井涌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某建材企业废气超标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并成功协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2年12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两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立案索赔程序,组织开展了实地勘查、采样检测、群众走访等调查程序,并依法委托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两起违法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16万元。经反复征求意见和会议磋商,最终确定分别采取货币赔偿、植树造林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为平凉市成功办理的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根据某建材企业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大气环境损害特点,综合考虑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以植树造林的方式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看得见”的生态补偿更具生态效益和警示意义,也是平凉市实施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平凉市两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成功磋商,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法律责任的具体落实,为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和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靠的实践经验和案例遵循,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撰稿:马晓波  审核:朱耀强    责编: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