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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和处置制度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时间:2022-12-0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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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保障和促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发生,近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制订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处置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

《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明确领导干部存在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案、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指示等7种具体情形的将被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针对不同的干预方式提出相应的记录要求。

《制度》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因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而进行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反映问题线索,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制度》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鼓励和保障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社会公信力。(撰稿:袁  强     审核:朱耀强    责编: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