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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公示公告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3-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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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建立了“平凉市2023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现予以公示,请广大群众监督,如发现不满足纳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来信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一、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的条件

6项基本条件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构健全,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规范;

2.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依法完成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并备案;

3.一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一年内指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

4.具备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一年内指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

5.一年内未因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一年内指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

6.三年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无环境污染犯罪记录(三年内指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

企业具备以上6项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正面清单:

1.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秀并保持一年以上的;

2.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

3.主要排放口已经安装并验收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且两年内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连续稳定达标的;

4.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种植、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

5.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

6.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

正面清单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动态调整1次。

二、移出条件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30日内移出正面清单:

1.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2.逾期拒不完成限期改正要求的;

3.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4.相关责任人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5.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3次(含)以上被群众或者公益组织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6.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7.一年内2次被公告自动监测数据涉嫌超标的;

8.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其他情形。

三、公示对象

详见附件。

四、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4月4日,共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受理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审查科

电    话:0933-8238080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

邮政编码:744000

附件:平凉市2023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xls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