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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回访制度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0-2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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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依法、及时、规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切实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减少重复环境信访和越级上访,努力实现“首办即息诉,首访即息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环境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访工作回访,是指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回复处理的环境信访投诉件,以直接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对环境信访投诉人就环境信访处理情况进行访问,并征询环境信访投诉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的根本目的是扩大与环境信访人沟通的途径,及时倾听环境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小事拖大,易事拖难。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群众满意原则;

(三)坚持合理、合法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内容

(一)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是否依法、及时、合理处理;

(二)环境信访问题处理是否到位;

(三)环境信访人是否满意;

(四)监督违法违章行为当事人对责令整改情况是否履行到位;

(五)征求环境信访人对办理情况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形式采取直接回访与电话回访相结合。

第七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时限原则上在环境信访事项回复后半个月内。

第八条环境信访工作回访由市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受理具体负责督促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信访工作回访过程中,对没有依法、合理处理、查处不到位、环境信访人不满意的,将责令责任单位重新进行处理,对环境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新调处,确保把问题查处到位,使上访人彻底息访。

第十条 对环境信访回访发现的工作责任问题,将严格按局《环境信访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同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